導讀:很多微商已經逐漸脫離了商業的本質,微商的層層分銷機制,使得他們不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過發展下線和向下壓貨來賺取利潤,導致傳銷嫌疑,甚至一些傳銷團伙干脆就轉戰微商,這是微商
發表日期:2018-12-01
文章編輯:興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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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微商已經逐漸脫離了商業的本質,微商的層層分銷機制,使得他們不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過發展下線和向下壓貨來賺取利潤,導致傳銷嫌疑,甚至一些傳銷團伙干脆就轉戰微商,這是微商亂象之一。
近日,廈門市場監管局開出了近年來的最大一張罰單。一家無證、偽造產地生產“四季優美隨便果”的微商,被處以1403.3萬元罰款。據相關媒體披露,一盒“隨便果”里只有15顆梅子,零售價卻高達128元,其銷售模式分為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三級代理,每層代理的進貨價格不同,利潤差較大。而若想從事該產品的銷售,必須從三級代理做起。報道稱,每月銷售萬盒以上會成為總代理,如果一個人推薦五個總代理,且數量達到三級,按照每級不同的返利方式,這個人將月入近500萬。不難看出,這家微商不僅生產銷售無證產品,且涉嫌“傳銷”。
近一段時間以來,微商涉嫌傳銷的案例屢見不鮮。微商與傳銷的界限如何劃清,如何有效遏制微商“傳銷”之虞,能否還朋友圈一片“寧靜的藍天”?
微商隱現亂象
中研普華研究員周德彬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就現在微商的亂象做出了歸納。他認為,微商亂象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首先,微商起源于微信朋友圈,目前的微商也主要依靠朋友圈獲取流量以及變現。這就導致很多人盲目加粉,暴力刷屏,并對用戶形成了嚴重的干擾,這是亂象之一。
其次,很多微商并不存在實體店,甚至連正規網店都沒有,基本就靠朋友圈營銷,在線下私自交易,這就導致產品的質量難以保證,使得整個微商圈充斥著大量低劣產品,這是亂象之二。
第三,同樣因為不存在實體店和私下交易現象,導致事后出現產品質量或服務問題時,難以維權,這是亂象之三。最后,很多微商已經逐漸脫離了商業的本質,微商的層層分銷機制,使得他們不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過發展下線和向下壓貨來賺取利潤,導致傳銷嫌疑,甚至一些傳銷團伙干脆就轉戰微商,這是亂象之四。
周德彬表示,由于微商并不是一個成熟的行業,人員分布散亂,針對微商的監管,要單獨為其制定法律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操作難度大,成本高。比如第一步就得對每一個微商進行身份備案,而這只是一個社交圈延伸出來的商業圈,以后肯定也有其他的,所以單獨制定法律不太可能。而制定統一管制條例,更為可行和合理,比如今年8月公開征求意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對于微商亂象的質疑,微信公關部門在回應《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微信是一種生活方式,用戶有權利選擇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規;透支信任、惡意欺詐、 惡意營銷,這些是違反相關法律和微信用戶協議的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微信會聯合權益人進行堅決打擊。
“用戶如果在使用微信過程中遇到有類似行為可以通過微信各處的舉報入口進行舉報。此外,微信反對任何違法違規行為在微信平臺出現,并通過后臺風控體系持續優化,不斷加強審計風控能力。”微信公關部門表示。
“傳銷”毒瘤待除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認為,現在朋友圈的銷售有各種各樣的類型,三級分銷一般來說是由商家來展開的,比如說在微商群上面注冊一個平臺,或者自己開發一個三級分銷平臺掛到微信朋友圈中,另外一種所謂的微商是個人代購或者自己的小店在朋友圈發布一個廣告,這樣在廣義上也可以看作一種分銷。
“此類行為的法律風險在于很多的個人代購或者個人的商品廣告,不能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進行保護。比如說通過朋友圈的網站或者個人的網站買了一個代購產品,這種情況下,因為他們之間不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所以發生爭議之后只能私底下解決,我認為目前通過消保委或者其他的一些途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麻策告訴《法人》記者。
麻策進一步解釋道,傳銷類似于三級分銷的模式,現在有的三級分銷混淆了分銷與傳銷的概念,其實只要有拉人頭、有層級、有入會門檻的,比如要自行先購買兩百或者三百的商品然后發展下線,然后再進行提成,本身已經構成傳銷。只不過現在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構成三級的話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但是仍然要受到行政處罰,并處以相應罰款,目前已經有作為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先例。
中研普華研究員周德彬亦認為,很多人以為傳銷就是把人騙去綁了,再利用他們去騙錢,其實這只是一部分。傳銷最主要的弊端是,其行為并不能為社會創造任何價值,還會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并導致大量民眾的損失,所以才被明令禁止。
傳銷的一般模式,就是把低劣的產品包裝成高端產品,形成巨大利潤空間,再把這些利潤,通過層層分銷機制分攤,形成一種“暴利”現象,誘導民眾購買參與。
“現在來看部分微商的運營,低劣產品、暴利營銷、層層機制、發展下線等等行為,其實已經符合傳銷性質了。”周德彬對《法人》記者強調。
監管仍需完善
“目前微商并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所以直接針對微商的法律是沒有的。但是其微商行為也可能導致民事訴訟甚至是刑事案件。”周德彬就微商的法律規制問題對《法人》記者說。
麻策同時表示,微商監管并非立法空白。有些微商在沒有工商登記的情況下運作,如個人進行海外代購的行為,應該適用兩個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在委托代購的情況下,適用委托合同的法律進行管理。“關鍵點在于他們之間的關系屬于一種空白或者是沒有條款規制的狀態,發生爭議之后,因為沒有具體的委托合同內容,以及對品質、保障、價款的規定,因此主張權益時會存在問題。”麻策說,微信作為技術的提供者,對于朋友圈存在的一些明顯違反監管的行為,應該承擔監管義務。
麻策進一步解釋道,現在微信提供的是技術信息服務,在互聯網技術信息模式下,作為服務商而言,他們的責任范圍不能被無限擴大,畢竟信息平臺的信息量可以說是海量,對每一個信息進行整合,在實踐中并不現實。所以運營者的責任體現在“避風港原則”中,也就是說,如果有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其平臺上有違法、違規信息,如果不進行處理,這種情況下,作為運營者的微信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目前來說,他們沒有事前、主動去監管的責任。除非相關信息是微信平臺本身編輯、發布的,比如說微信本身的廣告發布頁面等。”麻策表示,監管重點應該在審查登記方面,現在微商之所以能夠脫離電子商務的范疇,很大程度上在于微商進駐平臺的方式,例如進行公眾號的注冊或者是在第三方平臺進駐開店,作為平臺的審核非常重要,進駐平臺進行商務交易的主體的審核義務在這一點應該得到體現。
“因為微信是社交在前、電子商務在后,不像淘寶是先做電子商務、然后做社交,這對于淘寶來說是非常明確的,如果要進駐到平臺進行銷售,商戶的主體、資質必須要進行審核。”麻策認為,微信的情況則不同,往往做了主體的資格審查,卻沒有對主體的資質進行審查。因此,立法層面應該對社交平臺的電子商務進行進一步的規定,這樣才能明確爭議發生后責任的承擔主體,才可以在消費者的保護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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